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8〕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28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没有办理
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持《
通知
》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市局2楼大厅)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企业出口旧设备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叁份),持《
通知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到国税主管机关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申请退(免)税。
三、企业办理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操作流程办理。
四、国税主管机关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接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一式叁份)。
(一)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的,税收管理员直接填写确认,报科长及主管局长签批,并在《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上加盖所在国税局公章。若退税管理人员与税收管理员不是同一人的,由退税管理人员将《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给税收管理员确认。
(二)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报送到所在地税局税政科。地税局税政科负责核实企业情况并对《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签章。税政科留存《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一份,另两份由企业转交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
五、国税主管机关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按照《
通知
》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核签批。
六、对出口旧设备退税额审核无误的,国税主管机关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将《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报送市局退税处审批并办理退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