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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土资发〔2014〕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实行“省管总量、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单列下达给我市,由市国土资源局专项管理。为确保指标专项使用,合理保障农民建房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地审批

根据省厅下达我市农民建房计划指标额度,由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供地。

二、适用范围

农民建房用地计划重点用于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农民建房。各县区应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和地质灾害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搬迁等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合理保障好无房户、危房户农民建房、农房集聚点农民建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农民建房和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用地需求。农民建房用地计划实行单独组件报批,确保指标专项使用。

三、报备与指标核销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农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及供地审批后,要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农民建房审批表和一书二方案(呈报说明书、农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进行报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标核销。

四、市统筹用地指标

各县区在当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报备工作,逾期未办理的,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使用。

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制定农民建房具体实施办法,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推进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9日
来源: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