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科字〔2024〕12号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园区企业技术需求揭榜攻关机制,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要求,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开展园区揭榜挂帅工作,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奖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9日



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园区企业技术需求揭榜攻关机制,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要求,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开展园区揭榜挂帅工作,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高新区“一区多园”(包含青岛国家高新区分园区(培育))、省级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奖补政策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支持方向、组织奖补申报、评审拟定奖补名单、兑现市级奖补资金等工作,负责提供市级网站平台进行公开发榜,指导服务揭榜挂帅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挥就地服务优势,按照程序开展揭榜挂帅工作,确定支持方向、组织遴选推荐、项目资金管理和过程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揭榜挂帅条件

第五条  发榜方应为在园区范围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榜项目应为聚焦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解决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难题,项目攻关任务有明确的任务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等。

第六条  揭榜方牵头单位应为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较好研发能力、基础科研平台、稳定研发团队和相关知识产权储备。优先支持在青高校院所青年科技人才牵头揭榜项目。

第四章  揭榜挂帅流程

第七条 发榜方在市科技局科技园区揭榜挂帅平台网站填报榜单发布信息,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形式审核后,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核,通过后公开发榜。榜单发布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依法依规常态化发布。

第八条  揭榜方在平台网站填报揭榜信息,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核。

第九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达成合作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榜方按照项目执行时间节点在平台网站上传项目合作协议、技术合同、实施方案、研究成果等附件,取得实质性的研究成果后,可在平台网站申请备案。

第十条  备案项目须满足以下要求:

1.备案项目技术合作成果按照《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评价规范》团体标准,技术成熟度须达到九级及以上(九级系统级,实际通过任务运行的成功考验),且成果优先在发榜企业落地应用。

2.备案项目研发投入需专账核算。

3.备案项目须落实科技部关于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的要求,在发榜方单位设置科研助理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项目完成形式审核后,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成熟度评价。

第五章  项目奖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向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下发园区揭榜挂帅奖补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通过备案的项目开展择优评选和现场考察工作。

第十四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报送拟推荐奖补项目方案,推荐项目须符合所在园区主导产业方向,每个园区产业方向原则上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申报单位每年度备案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揭榜挂帅项目开展情况及区(市、功能区)推荐奖补项目情况,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复核后审定拟奖补项目及奖补额度,按照程序予以公示,并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市级奖补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公开发榜之后研发投入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奖补50万元。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近两年无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发榜方应对揭榜挂帅奖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诺双方无关联关系。对于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甚至骗取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市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2年9月19日印发的《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随发随评奖补实施办法(试行)》(青科字〔2022〕14号)和2023年4月11日印发的《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随发随评奖补组织实施工作规程(试行)》(青科字〔2023〕3号)同时废止。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