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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发〔2005〕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本意见的目的

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和成员取得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赋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发展空间,为被征地成员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明确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快近郊农村拆迁安置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顺利推进;加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

二、本意见的适用对象

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原甬江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范围(简称三江片,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确定)。

三、村发展留用地的面积核算

村可享受的发展留用地面积,按该村2001年1月1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合计数的10%计算。

四、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安排

村发展留用地必须量化面积,落实地块。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相对集中,合理使用。村发展留用地应在征用该村土地时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同步落实,原则上在集体农用地中安排。因规划限制等原因无法在本村范围内安排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同意后,留用地可以跨村异地安排,自愿放弃留用地安排的,政府以收购留用地指标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现有村集体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用地,可以在可用额度内抵充使用本村留用地指标。

五、村发展留用地的土地性质

村发展留用地可以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也可以按规定转为国有,其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发展留用地实行跨村异地安排的,应先转为国有土地。村发展留用地转为国有的,应先由政府依法征地,按规定交纳征地费用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府权益价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交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由财政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村发展留用地的交付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落实村发展留用地。留用地落实在本村农用地的,在地块划定并办理留用地审批手续后,交付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跨村异地安排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出让手续后,交付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落实在需经拆迁才可使用的村落和其他建设用地上的,由市和区征地、拆迁部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后,按规定程序净地交付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和所在区政府要制订净地分年交付计划,力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3年内能够实际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负担市国土部门核算确定的同类土地级别征地拆迁平均成本(剔除住宅拆迁部分),其余拆迁费用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七、村发展留用地的使用处置

村发展留用地一般应由本村自行开发,也可由几个村联合开发。村发展留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审定。村发展留用地项目可以实行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村发展留用地征为国有并按政府权益价出让使用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时,标准容积率为2.2,实际建筑容积率超过标准容积率部分的出让金上交市财政,低于标准容积率部分的出让金由市财政补足。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已经转为国有的留用地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标准容积率以内部分出让所得款项在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额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留用地指标,收购价格参照该村所在同类土地级别近年经营性用地(商品住房用地除外)市场出让平均价执行(剔除相应征地拆迁平均成本)。具体收购价格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不同土地级别核算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正式提出收购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同意后,应在一年内落实收购,并支付收购资金。收购资金在土地出让金中专项列支。

八、村发展留用地的相关管理

村发展留用地经所在乡镇(街道)、区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逐村一次核定预留面积。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据此拟订村发展留用地规划布局方案。

村发展留用地一般在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方可报批使用。如土地尚未被征用或征用面积较少,但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有建设项目必须使用留用地的,可适当提前使用。在使用留用地指标、确定项目方案时,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分别加注“村发展留用地”标识。

村发展留用地不得擅自转让,不得用于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全资企业外的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抵押或担保。村发展留用地自行开发项目竣工并取得土地、房产权证后需要转让的,或需要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属全资企业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委托拍卖村发展留用地,或放弃留用地安排要求指标收购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展留用地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弥补社员(村民)养老等社会保障支出不足,其余全额充入集体资产。

在土地全部被征用时,根据该村留用地面积核算范围内的实际土地面积,最终确定留用地准确面积。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区政府、街道(乡镇)、村集体都要建立村发展留用地台帐,村发展留用地预留面积、地块落实、产权转让、委托拍卖、指标收购以及最终核定面积等,都应在各级台帐中进行登记。

村发展留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适用对象以外区域,由有关区、县(市)按规定权限参照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并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农经部门备案。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