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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8〕20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8-01-29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