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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政策措施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政策措施
济医保发〔2022〕14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税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继续实施全额资助参保

对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关于做好济南市政府资助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济税发〔2020〕63号)执行。

二、实施“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参保代缴

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区县(功能区)乡村振兴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在集中征缴期内,对辖区内不享受其他资助参保政策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全额代缴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相关资金。区县(功能区)医保、税务部门配合完成参保代缴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身份认定工作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通过“先认定后救助”方式,对已参加我市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已由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困难居民和职工,自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之日起按规定享受我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待遇保障。救助对象范围解释按照《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6号和鲁医保函〔2021〕94号文件落实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若干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2〕9号)执行,具体认定标准由民政、乡村振兴对应主管部门确定。

四、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对参加我市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分别比普通居民和职工参保人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大病保险特药起付线。

五、分类分层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一)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不设年度起付线,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年度内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换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限额合并计算。

(二)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年度内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换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限额合并计算。

六、提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待遇

依托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的监测平台,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即民政部门提供的支出型困难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自有关部门身份认定之日起前12个月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超过1.1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七、明确责任分工

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民政、财政、卫健、乡村振兴、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强化部门协同,注重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落地实施。各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措施与之前我市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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