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明确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事项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8〕34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10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有关事项,现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大国税发〔2007〕191号
,以下简称191号文件),结合基层局反馈问题,对
191号
文件做如下调整和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191号文件的调整事项
191号
文件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增加“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项目,具体包括从第30栏至第41栏共12个栏次。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附表三第30栏内填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收入,具体包括退税出口收入和取得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申报免税的出口收入和深加工结转上游企业免税收入等,但不包括出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述免税货物的出口收入。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附表三第30栏内填报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收入,包括深加工结转上游企业免税收入等,但不包括出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述免税货物的出口收入。
附表三第37栏内应填报出口法定免税货物的出口收入,即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述免税货物的出口收入。
附表三第38栏应填报未开具发票(不含出口发票)的内销法定免税货物收入。
附表三第40栏应填报已开具发票的内销法定免税货物收入,包括开具专用发票货物收入和开具普通发票货物收入。此栏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5栏和第16栏的合计数。
二、
191号
文件的补充说明
出口企业(不含办理临时退税认定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起,应于每月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填报附表三,未发生业务的月份也要填此表。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每半年将附表三纸质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附表三应由出口企业填报,如税务机关发现填报错误,应撤消申报数据并及时告知企业重新填报。
191号
文件附件《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三填表说明》第四条所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应将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销售额"按适用的征收率填写到附报资料表三第11栏”,其中“第11栏”应为“第18栏”。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前期已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目的,在本期征税时,应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目冲回。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