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6〕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 ( 绍政发〔2010〕55号)规定,第三部分内容中的第(二)点“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修改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6〕5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扶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实施奖扶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实施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奖励扶助金不得低于省定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同时,各地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各地要从财力情况、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要求出发,注重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为本市户籍的;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修改为: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奖励扶助金可以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累加享受,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奖扶对象规模等因素,确定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除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奖励扶助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市直奖励扶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级财政必须把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06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
2006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4月-6月)
各地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奖扶制度的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确定代理发放机构,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对奖扶制度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同时,开展奖扶制度业务培训,做好调查摸底等工作。
第二阶段:奖扶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6月-7月)
各地要按照省定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6月底前,完成奖扶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评议工作;7月中旬,完成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7月底前,完成县级审查确认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扶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8月-9月)
8月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奖扶对象2006年度确认数和2007年度预测数、资金需求数上报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以确定省级财政补助金额。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9月30日前,各地发放奖励扶助金。在发放日之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各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制定奖扶资金发放办法,为奖扶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扶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奖励扶助金的首发式,进一步做好奖扶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奖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奖扶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高效。市政府将结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各地奖扶制度的实施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二)从2007年起,实施奖扶制度作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各地在做好本年度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每年5月底前,县级完成奖扶对象审查确认上报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6月15日前,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向省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报送所属地区经确认的当年奖扶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奖扶对象发放规模及资金需求预测信息;7月15日前,省级下达奖扶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各地奖扶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划入奖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各级代理发放机构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反馈当年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当地当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总结报送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
五、实施奖扶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扶制度主要以县(市、区)为主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奖扶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部门配合。在实施奖扶制度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形成公正透明、权力制约、运转协调、全程监督的运行环境。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劳动保障、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奖扶制度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审查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宣传工作;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行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帮助群众了解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对象、发放标准等,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努力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要将实施奖扶制度的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真正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抓实抓好。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