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推动工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试行)
甬政办发〔2014〕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 将第七条(二)中的“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金数据”修改为“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金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甬党发〔2014〕1号)精神,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单位资源产出导向,激励优势企业加快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落后产能淘汰,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围绕打造宁波工业经济升级版,全面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要素供应、财政扶持和奖惩政策挂钩,健全激励倒逼机制,强化资源产出导向,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引导企业树立“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的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单位用地产出价值,提升单位用能与排放产出效益,把推动工业发展的着力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导向,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二、评价原则
(一)因地制宜、属地评价原则。实施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属地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区域内的绩效评价办法,推进制度创新,积极稳妥实施,并逐步完善。
(二)政策配套、整体推进原则。建立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差别化的奖励扶持政策、严格的限制和淘汰制度,通过绩效评价、统筹施策、反向倒逼等手段,确保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事前(项目落地)、事中(企业产出绩效评价)、事后(低效退出)全过程差别化管理措施,确保对经评价的重点企业进行扶持,对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进行淘汰,从源头上促进项目质量和企业质量效益提升。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主体。企业产出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二)评价范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制造业)。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烟草等垄断、准垄断或公益性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制造业)。
(三)评价指标。各地企业产出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原则上以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5个指标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四)权重设置。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权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五)指标基准值。取评价区域内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五个指标的平均值。
(六)计算方法。企业产出绩效评价总得分为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上年度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权数的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企业确无排放的得满分。计算公式:(略)
(七)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和得分排序,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完成评价。
四、工作流程
(一)摸底调查。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企业占地面积、用电量、综合能耗、排污量、税收、增加值的摸底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企业绩效排序和后续工作。
(二)制定办法。各地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根据本意见充分评估社会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内绩效评价办法。
(三)实施评价。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原则上每年5月份前完成企业评价分类,并将评价开展情况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单项指标得分和权重,计算出企业绩效评价总得分,对区域内企业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结合本地产业政策导向,分为A、B、C、D类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四类企业的比例作适当微调。
(一)A类企业。指总得分排名在前20%(含)的企业,以及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好、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企业(优先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B类企业。指总得分排名在前21%~70%(含)之间、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好的企业。
(三)C类企业。指总得分综合排名在后5%~30%(不含)之间、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差的企业。
(四)D类企业。指总得分排名在最后5%(含)、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差、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以及区域重点整治行业中的低效落后企业、各级政府依据规定需关停淘汰的企业。
投产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评价。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减排和能耗未完成年度控制目标的,实行A类企业“一票否决”。
六、结果运用
(一)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各地要按照“支持A类企业引领发展、鼓励B类企业提升发展、限制C类企业外延发展、倒逼D类企业提质转型或转移”的原则,科学运用综合评价结果,研究制订促进企业转型发展的综合政策措施。县(市)区经信、财政(地税)、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电力等部门要把评价排序作为要素供给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依法实行差别化调节,激励和倒逼企业提高单位资源占用产出。
对单项指标(包括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四个指标)排名靠后的企业,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其他差别化政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逐步退出。
(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列入省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试点扩面改革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省有关文件赋予的改革政策范围内,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土地、用电、用能、排污等综合政策。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宁波市工业企业资源产出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和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评价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地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统计部门负责核实提供企业名单、统计代码、企业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数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提供企业占地面积数据;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金数据;环保部门负责拟定企业排放指标,并提供企业排放数据和排放指标基准值;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经信部门负责汇总核算总得分并公布评价结果。
(三)建立基础台帐。各地有关部门要把建好台帐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相应职能科室具体抓。各部门要强化协作联系,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相关企业基础数据台帐和统计报表,做到实时更新、实时调取。
(四)推进改革试点。各地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要求,积极向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争取列入省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扩面改革县(市)区,执行省政府赋予改革的相关政策。
(五)强化工作考核。将企业产出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地年度工业强市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资源要素配置相挂钩,对考核优秀的在新增建设用地、用能、排污等指标配置上予以倾斜。
(六)加强宣传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工业企业单位资源产出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综合评价和结果应用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3日起施行,各地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说明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
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障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其中:社会保险费按实缴数的50%计入“企业实缴税金”)。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和除企业增值税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各类退库的税费。
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凡使用原工业企业房地产的,合并计算亩均税收。
(二)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企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竣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土地,计算全部用地面积;在合同竣工期限以内的土地,调查年度没有产出的,新增土地面积不纳入评价。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按分配法计算。
(四)综合能耗(能源消费量):指按等价值计算的工业企业年度能源综合消费量。
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
(五)排放总量:指标说明由各地环保部门负责拟定。
(六)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数:指报告期内(年度)企业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二)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企业综合能耗
(三)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企业总用电量
(四)排放指标计算方法由各地环保部门拟定。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数
(六)企业评价总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