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土资发〔201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规范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行为,根据《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湖土资发〔2011〕47号)和《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就市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面积的核定

(一)用地单位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时应当委托有地籍调查资质的单位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宗地红线以出让红线为准,上报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宗地图,计算出超占面积并标明位置。

(二)界址点允许误差在20cm以内的超面积可以不作处理,复核验收后用地面积按原出让红线认定。

(三)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超占相邻业主用地的,宗地四至略有偏差,允许双方业主签订协议,予以指界确认。超过批准面积的,应整改到位或按规定补办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四)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超占其他土地的(代征地、其他农用地等)应当拆除整改到位方可申请验收。对其中确实难以拆除,且建筑物超红线的,应当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申请验收。

(五)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超占其他土地的(代征地、其他农用地等)无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且未拆除整改到位的,应当移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行政处罚后方可申请验收。用地面积按原出让红线认定。

二、相关规划指标的复核

(六)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相关规划指标的复核以规划部门规划验收为依据。项目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相关规划指标视为通过验收。但建筑超容积率或土地改变用途的项目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验收。

三、项目竣工时间的认定

(七)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中对竣工时间的认定,原则上按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时间往前推4个月认定。对超出约定竣工时间的项目视为竣工违约,应当按规定缴纳违约金或者办理延期竣工手续,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方可通过。

四、项目分期验收

(八)经营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应当一次性申请复核验收。但是,规划部门已批准分期建设,或已取得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已出具分期验收红线的,并已经规划部门分期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可申请分期验收。

(九)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建设主体。在分期验收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剩余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验收时一并结算,若超建筑面积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对市政府或市规委会已同意整体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未及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申请验收,对于申请分期验收的,应在第一期验收时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其他事项

(十一)用地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复核验收时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复印件的应当签署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二)复核验收工作应当与登记发证结合开展,建设用地复核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和分割登记。

(十三)市区行政划拨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2日
来源: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