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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的通知

衢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的通知
衢建建〔2010〕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办〔2017〕2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需要修改。对于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处室、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改,否则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到期自动失效。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房〔2010〕53号)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等规定要求,结合衢州实际,对市区商品住房预售作相应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凡商品住房预售,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制定合法合规、内容齐全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将方案报衢州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经审核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必须通过透明售房网公示、售房场所公开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每套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住房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节能措施、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售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预售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业主管理规约的制定、配套设施的设置等;建设进度安排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销售部张贴的资料目录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销售管理办法等;售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包括销售管理制度、销售流程、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解决销售纠纷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衢州市建设局重新备案并公示。
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区对新开发项目试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资金监管银行签订《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协议参与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拔,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预售资金协议监管三方责任主体的核心,必须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自应负的责任,严格遵守监管协议的内容。若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监督管理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建筑面积管理。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一般每次不得少于1万平方米,最少不得小于幢(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四、加强对商品住房市场行为监管。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销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将严肃查处。
五、严格预售商品住房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及时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示范文本条款,合同签定后必须及时备案。房地产交易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未执行示范文本条款,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的不予备案。
六、强化暂定资质企业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管理。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提供担保的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其注册资本和企业净资产均不得少于被担保企业的注册资本。

附件:商品住房预售申请材料目录。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衢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
商品住房预售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需要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正、副本;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除土地出让金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投入资金清单及付款凭证(要求上述投入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该总投资以初步设计批文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工程概算或合同造价为准);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已备案)。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7、商品住房预售现场勘察情况表,商品住房建筑面积预测表;
8、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9、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付款凭证复印件(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10、初步设计批复;
11、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初步设计所载面积,列出可供销售面积清单(扣除会馆、地下室、配套不经营的公建及物业管理用房),商品住房预留方案(含价格、物业管理等内容);
1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通知单(发票复印件)、物业管理用房确认情况联系单;
13、物业管理合同和章程,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14、需向境外预售的商品住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批准文件等。
(二)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证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书(复印件)及资料:
1、企业变更申请文件(说明变更理由等,一式2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3、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规划变更应提供规划、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和地名变更批准文件;
5、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变更内容材料(包括批准文件)。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