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杭州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报批问题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1〕12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准许规模以下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存量建设用地项目报省审批的请示》(杭土资〔2011〕169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依法征收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没有扩大,因此,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 号)精神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存量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70公顷的,可以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要求上报省政府批准,超过70 公顷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