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的批复
丽建发〔2009〕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建发〔2021〕77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建设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丽水市区房地产项目‘三金一房’提取和物业用房验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莲建发〔2009〕4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缴纳标准问题
丽政函〔2009〕35号、丽办抄〔2008〕194号下达前已签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提取合同的项目,按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和标准执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项目不再变更。
二、物业用房提取问题
1、物业用房竣工时与原初设方案不一致的,须经市规划局对初设方案重新备案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按调整后的方案验收。
2、物业用房提取合同预提面积大于7‰比例,而项目验收时物业用房面积达到7‰比例又低于合同面积的,可按实验收。
3、物业用房面积未达到7‰比例,而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允许按同性质物业的平均售价换算后收取资金,该项资金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到户。
4、商业物业用房与住宅物业用房可按1:3的比例换算,即项目验收时少提供1平方米商业物业用房,住宅物业用房相应地增加3平方米。此项规定宜在合同中明确。
特此批复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