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衢医保联发〔2020〕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医保发〔2021〕5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医保发〔2024〕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论述,高质量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打赢医保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应对资助参保对象和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全库动态管理,依托“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主动对接困难人员确认部门的信息数据,每月掌握困难人员的动态变化并实时同步到医保信息系统中。因病致贫对象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时,医疗费用支出信息由医保部门负责导入“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供民政部门认定救助对象时使用。在信息交换中发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医保部门应主动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二、确保参保实时到位
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年中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停保次月起自动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视作资助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连续欠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并自动接续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精准实施待遇保障
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应实行“一站式”结算支付,特殊情况确需手工结算的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医疗救助对象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待遇按统筹区内医保支付政策予以手工结算;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按医疗保障报销政策先行支付,医保部门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政部门当月确认(或取消)的特困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其医疗救助待遇从次月起享受(或取消)。
四、明确责任精准履职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本市范围内的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县级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支付等工作,负责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审核、审批、办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在全省“智慧医保”工程建设完成前,各地医保和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做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6号)规定,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五、加强宣传主动作为
各地医保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宣传和告知,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将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情况让困难人员知晓。在工作中要及时了解和发现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障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7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文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民政局
2020年9月17日
解读机关: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570-3079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