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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人社发〔2018〕47号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湖州市开发区社发局、太湖旅游度假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集聚更多大学生来湖就业创业,进一步规范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工作,经研究,制定了《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在湖就业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7〕108号)和《湖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就创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

实训是指在校大学生寒暑假假期内和毕业年度内(最后一个学年)进行的相关实训、实习和实践活动。

实训基地主要包括以下范围:经县区及以上人力社保或相关部门认定并备案的各类实训、实习和实践基地。已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直接按同级实训基地备案。实训基地实行属地管理,拟认定实训基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认定(备案)。

第三条  实训基地认定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大学生的实训岗位;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实训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实训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三)高校或相关部门与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已签订实训、实习或实践基地建设协议或已挂牌。

第四条  实训基地主要职责:

(一)发布实训岗位,接受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

(二)接受实训报名,制定实训方案,落实实训措施;

(三)为实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申报实训生活补贴;

(四)对实训人员实训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出具实训考评意见;

(五)吸纳或推荐实训人员就业。

第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统筹管理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工作:

(一)负责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实训基地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备案)工作;

(三)负责协同做好实训招聘活动组织及有关实训生活补贴审核、拨付工作;

(四)负责实训基地的评估考核、监督检查。

县(区)级实训基地一般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相应资格,且下一年度内不得再次认定为实训基地。市级实训基地在县(区)人社部门考核推荐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认定(一般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实训人员招募应遵循双向选择原则。每个实训基地提供实训岗位数不得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30%,且所提供岗位须为实训基地本单位岗位。

实训开始前,实训基地和高校大学生双方应签订实训协议。实训人员确因自身原因等需解除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实训基地提出申请,在完成工作交接后解除协议。

实训人员在实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训基地可直接与其解除实训协议:

(一)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实训期间工作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因实训人员过失给实训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七条  实训基地可根据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实训期限:寒假实训一般不超过1个月;暑期实训一般不超过2个月;毕业实训(最后一个学年内开展的实训活动)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因岗位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报县(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实训期间,对实训人员和校方带教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实训生活补贴可按周计算,即每满一周按250元/人计算。

已与湖州市建立地校合作关系的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湖企业(未在实训基地范围内)参加实训的均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训生活补贴。

对组织大学生实训,且实训结束后直接招用满3个月的,按人数给予实训基地20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的实训补贴标准适用于湖州市区,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按照《关于市本级就业创业补贴分级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湖人社发〔2018〕2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附:参考文本

1、湖州市高校大学生实训基地认定表

2、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协议书

3、提前解除实训协议证明

4、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考评表
来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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