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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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市区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日
关于市区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理顺“城中村”城郊农居区的管理体制,维护村民及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市区撤销村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撤村建居)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撤村建居的范围和审批程序
(一)撤村建居的范围为嘉兴市区建成区内的村和城郊人均耕地面积0.4亩以下(含0.4亩)的村(以下简称应撤村建居的村)。城郊人均耕地面积0.4亩以上的村(以下简称可撤村建居的村)提出要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列入撤村建居的范围。
(二)撤村建居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应撤村建居的村是撤村建居工作的重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两种类型:凡土地有条件实征(含预征)完的村,实行一步到位撤村建居,农民转为居民;近期对剩余土地难以实征(含预征)的,可以先撤村建居后逐步解决征地等问题。
二、推进撤村建居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从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出发,服从城市规划及建筑风格要求,加快城市化步伐;
(二)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制订具体办法,规范操作;
(三)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应撤村建居的村与可撤村建居的村实行有区别的实施办法;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社会发展趋势,以改革的思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资产,改革经营管理方式;
(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开,确保稳定。
三、撤村建居工作的政策
(一)村改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村建制撤销后,居住集中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可成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居住分散的应直接划入就近社区居委会。
撤村建居后,成建制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
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社区股份制经济组织的按其章程运行,社区居委会做好服务工作。
(二)集体土地处理。村建制撤销过程中,对剩余的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也可以先撤村建居,然后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再逐步处理剩余的农村集体土地。
1、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在国家实施城市建设之前,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继续使用。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逐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落实经济补偿、人员安置等(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除外)。
2、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备注栏注明“撤村建居”。原享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政策和拆迁规定不变。
3、撤销村建制后的原村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
4、撤村建居工作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以解决被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险、生活困难、安置补助等。
(三)集体资产处理。村建制撤销过程中,原村集体资产在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有利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自谋职业、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办法。
1、应撤村建居的村(包括组)在撤村(组)后,土地补偿费在支付养老保险、安置补助等费用后的余额及其它形成的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在扣除相关费用(设立社区居委会、一定比例专项困难补助费用)后,以人口、农龄、土地承包经营面积等为计算依据全部补助给村民,主要解决村民变居民后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的补充,生活困难补助及支持村民自谋职业等。
原村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难以直接处置的,可通过公开竞价拍卖等转让形式变现后兑现,也可折股到人。
原村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方案必须由原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经街道(镇)批准实行。原村民多数要求以社区股份制改制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应实行股份制改制。量化的股权其所有权属个人,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依法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2、可撤村建居的村(包括组),在撤村(组)后,土地补偿费在支付养老保险、安置补助等费用后的余额及其它形成的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在扣除相关费用(设立社区居委会、一定比例专项困难补助费用)后,提取30%,以人口、农龄、土地承包经营面积为计算依据补助给村民,其余部分作为股份量化到人参加社区股份制经济组织。
可撤村建居的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求按“应撤村建居的村”方法进行改革的,由所在街道(镇)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按应撤村建居的办法进行改革。
3、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兴办的各类企业,必须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加快集体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步伐。
4、对土地被征用的原生产组所有的确属独立核算的集体净
资产,其分配可按“应撤村建居的村”的方法办理,该组多数村民要求实行股份制改制的,可单独实行股份制改制,也可统一纳入社区股份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直接委托社区股份制经济组织代为监管。
5、集体净资产分配、折股量化的计算,原则上按该村在册成员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归正人员)和在经济合作社内的“农龄”、土地承包经营面积等为综合计算依据。
对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婚嫁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可的人员,可按其在原村内的“农龄”,享受一定的净资产分配或折股量化股权。
凡撤村建居的村,在集体净资产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处理中,对1993年前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目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和其他一些特殊困难的人员,应特殊照顾,给予额外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
资产分配、折股量化的具体比例及分配方案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由原村村民民主讨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确定。
6、做好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工作。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社区股份制或资产直接分配到人的改革工作,都要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依法界定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予以公布确认,并报区农业经济局审核鉴证,实行社区股份制经济组织的要依法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
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社区股份制,或资产直接分配到人的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验资、交易、公证、登记等费用和不动产、水、电等过户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
7、撤村建居后,不论是成建制设立社区居委会,还是划入就近社区居委会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实际进入社区人数、以统一的标准划拨一定的集体净资产给社区居委会,主要用于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相关公益设施的落实。
(四)村民农转非。撤村建居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村民就地农转非手续。具体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76号)办理。村民农转非后,在就业、入学、就医、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同时履行市区居民应尽的义务。
四、切实加强对撤村建居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撤村建居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也是事关一个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各地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精心实施。
(二)搞好宣传教育。撤村建居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特别是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重视宣传教育,切实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要向市建成区、城郊区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讲清撤村建居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讲清撤村建居工作的政策,使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消除顾虑,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好具体方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和有关街道(镇)要对撤村建居村的人口、区域、耕地面积、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因地制宜地制订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切忌就事论事和工作方法简单化。在土地征用、集体资产处理、债权债务、房产处理和村民农转非等政策问题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得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四)切实加强领导。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撤村建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区可根据本意见制订撤村建居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