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三、各市县政府调整后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2019年已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地方,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可以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四、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市县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公布执行。
六、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公布调整后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调整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和地区划分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低保护标准和地区划分表
单位:万元/亩
地区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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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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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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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地区
|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义乌市、永康市、定海区、普陀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温岭市、玉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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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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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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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洞头区、龙港市、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东阳市、浦江县、柯城区、衢江区、岱山县、嵊泗县、临海市、莲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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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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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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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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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0- 04- 28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维护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
三、主要内容
1. 关于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省制订最低保护标准,各市、县(市、区)在省政府公布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本《通知》确定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
2. 关于全省区片的划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供需关系、物价水平、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各地现在执行的区片综合地价等因素,将全省90个县(市、区)划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地区45个县(市、区)、二类地区22个县(市、区)、三类地区23个县(市、区)。
3. 关于县域范围内的区片划分。对于各县(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区片划分,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县域范围内实行一个区片。
4. 关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限定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5. 关于林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综合考虑我省自然禀赋、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实地调研情况等因素,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将林地、未利用的补偿标准调整为不低于耕地等其他农用地的60%,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致。
四、实施期限
2020年1月1日之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