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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财综发〔20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19〕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2〕4号)规定,拟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财法发〔2024〕5号 规定,拟修改。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分局):

为推进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交易资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 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和《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台政发〔2009〕4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台政发〔2009〕48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建设项目新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政府用可交易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依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台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负责执收。

第四条 台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出让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是指市级收储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市、县(市、区)完成减排任务后储备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

第五条 通过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如数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台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按规定执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核发排污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排污权交易凭证。对逾期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视为违约放弃政府出让的排污指标,该排污指标由政府收回,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性质、结算程序、结算期限和结算缴库方式:

资金性质: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结算程序: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执收方式,通过财政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结算期限及缴库方式: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结算期限为半年,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到期后在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资料到财政局办理分成结算手续。县(市、区)分成收入通过财政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拨付,由同级财政分别缴入国库。

第七条 台州市及各县(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

(一)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及排污权交易技术应用研究;

(三)排污权储备资金;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

(五)财政、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畜牧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全市收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按下列原则分配:

(一)市级收储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经出让收取的资金,按净收入70%划归市级,30%划归所涉及的县(市、区)。

(二)市、县(市、区)完成减排任务后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取的资金,按净收入70%划归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30%划归市级财政。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对全市收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在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收取、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