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市财工〔2015〕3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财法〔2018〕191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
《金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2日
金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市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五大千亿及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快速发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市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 产业基金初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以后视运作和管理及争取省级资金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金控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三个层次,按照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市长为组长,拟设子基金的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网络经济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基金法人机构(暂定名金华市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控公司”),归口市财政管理。金控公司持有在设立的子基金及对市重大项目直接投资中占有的股份,并由其向子基金或投资项目派出董事,行使股份权利及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金控公司各负其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五大千亿产业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市产业基金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批准需要设立的各项子基金及合作协议,审议确定重大项目的直接投资,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及合作协议、审核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及协议,贯彻落实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由市政府授权出资组建设立并代管金控公司,牵头制定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市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结合“五大千亿”产业规划,研究建立投资项目库,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及子基金实施方案;负责引入子基金合作伙伴及基金运营机构,拟订合作协议草案;参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对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金融、国资及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十四条 金控公司主要职责:金控公司负责做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和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及基金退出等运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子基金合作伙伴的引入及设立工作,对子基金及其基金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负责对直接投资项目的考核评价;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履行会计核算、资金拨付及银行托管、建立公司内控制度等职责。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产业化前景好,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 市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我市信息网络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健康、休闲旅游及文化时尚影视“五大千亿”产业、现代农业及建筑业;我市部分需要转型升级传统的重点骨干企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
第十七条 市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 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 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 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除外。
第十八条 市产业基金主要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模式运行。分别按“五大千亿”产业及现代农业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子基金,按扶持阶段和特定对象不同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定向基金”等特色子基金。
第十九条 市产业基金对少量市级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条 市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市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及其运营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市区范围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市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投资全市范围的不得低于市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3倍。
第二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 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1的限制。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子基金设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基金的使用方向及各自领域内的产业规划,提出拟设立的子基金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子基金名称、主要的扶持方向、基金规模、母基金出资比例、预期政策目标等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置的子基金经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入基金合作伙伴及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拟订合作协议草案,由金控公司进行初审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提出项目建议,由金控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决策。批准后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运营机构按市场化操作方式收集投资意向项目,进行筛选汇总,同时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确定投资项目方案,并由子基金公司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产业基金出资可在子基金合作协议签订后,由金控公司在首期产业基金规模内,按照合作协议及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将认购股份的出资额拨入到子基金,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第二十六条 与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5年。
第六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八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金控公司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市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市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产业基金(含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市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运营机构的管理费用按照产业基金章程约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由子基金法人机构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按年支付。
第三十二条 金控公司(不含子基金)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金控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金控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对市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同时加强对市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运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建立对子基金运作和管理以及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对运作和管理良好的子基金采取追加投入或利益让渡的方式给予奖励;对于运作和管理欠佳的子基金,则采取减少投入或提前退出的方式给予惩罚。
第九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控公司每月结束后15日内,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及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要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金控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领导小组审批后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子基金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