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3〕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2〕4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合力。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平安舟山”创建内容,发改、财政、公安、住建、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公安消防部门要发挥火灾防控的主力军作用,并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二)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各地应结合实际,依托社会资源,充分整合力量,采取乡镇(街道)单建、合建等多种方式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对辖区内有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要探索并完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专职消防队,或通过花钱买服务,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扶持力度,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探索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防火灭火救援的社会化、企业化主体,通过市场作用调动社会资源,增强消防工作的社会合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分级建队。各地要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规定,建立相应等级的专职消防队伍。新建队伍要不低于相应的标准,已建但尚未达标的队伍要在2015年底之前完成升级达标,联合建队的标准要适当提高,大型石化、船舶修造、发电厂等企业单位建立的专职队伍要配备合理的消防车辆、器材等装备,确保能够满足灭火救援的要求。

二、建设标准

(一)建队等级。公安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或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按照《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分级标准》(附件1)建立不低于二级标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位于悬水岛且无消防力量的乡镇(街道)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不低于三级标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并凭法人登记证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独立核算。鼓励总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石油库参照《石化类专职消防队分级标准》(附件2)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中位于独立悬水岛且总储量大于等于120万立方米的,建议参照一级标准建立;总储量大于等于120万立方米的其他油库,建议参照不低于二级标准建立;总储量大于等于60万立方米、小于120万立方米的油库,建议参照不低于三级标准建立;总储量小于60万立方米的油库,建议参照不低于四级标准建立。规模较大的船舶修造企业和发电厂应当结合实际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各地要依靠社会力量,在社区、行政村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

(二)人员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队长、指导员各一名,队员10-20名。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由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担任,队员以合同制形式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组建,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负责人和队员。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及消防队员个人信息档案,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要及时参加培训并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其余人员要及时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相应专职消防队的培训和考核。

(三)规范管理。专职消防队要严格规范工作、训练、执勤秩序。工作秩序:要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年、季、月、周工作计划;规范各类行政会议和登记统计;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教育;统一内务、库室设置和门牌、库室门牌标志;统一佩戴明显标志,着规定的制式服装;落实消防检查、宣传和网格化管理等制度。训练秩序:要建立个人和单位的训练档案,制定严格的业务训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执勤秩序:实行队长负责制,单独编队执勤,执勤备战人员实力不得少于队员总数的70%,落实24小时执勤制度,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2天;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调度指挥应纳入城市“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组织指挥。

(四)装备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器材配备应不低于《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中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此标准参照执行,大型石化类企业器材配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石化类企业专职消防队泡沫储备量参照执行《舟山市消防支队泡沫灭火剂储备方案》(舟武消〔2012〕197号)。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应当按照特种车上牌、管理。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可申领浙江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免费通行证,在执行任务时享受免收车辆通行费待遇。

(五)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营房建设、装备配备应纳入各地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规定进行保障,确保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匹配,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应确保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要按规定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对于已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但未达到建队标准的,要升级完善;没有建立的地区要加大推进力度。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强化战斗力提升。各地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各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辖区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切实提升专职消防队伍战斗力。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的副队长、副指导员、班长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队员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对在灭火救援行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集体及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和各项伤残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落实各项待遇。对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人员,合同期满且表现优秀的,可推荐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智慧消防”建设,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转变和创新消防管理模式,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的社会化防范水平。

附件:1.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分级标准

2.石化类专职消防队分级标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