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政府临时机构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资〔2015〕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财法〔2018〕191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保留
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金政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金华市本级政府临时机构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本级政府临时机构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临时机构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金政发〔2010〕55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2〕110号)和《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金市财资〔2012〕29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管理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临时机构(以下简称临时机构)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由市财政落实经费来源,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成立的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的非常设机构。
(二)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使用是指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所占有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专用设备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及必要的相关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活动场所)等的维修改造。
(三)临时机构办公设备的配置,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原则上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调剂解决,抽调的工作人员其便于携带的办公设备由其所在单位调剂解决。临时机构所需办公设备确实无法调剂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解决。
临时机构办公场所,由牵头部门内部调剂解决;确需安排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现有办公用房中,按照需集中办公的合理人数和小于国家标准提供(暂借)临时办公用房。临时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或撤销时,办公用房应及时退还。必要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其标准必须符合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
(四)临时机构办公设备新增配置纳入牵头部门预算管理,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核定,作为牵头部门的特殊需求,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维护、登账核算、报废处置等纳入牵头部门资产帐统一管理。
临时机构已有专项经费安排,但事先无资产配置预算计划的,原则上不追加相关资产配置。临时机构年度已有专项经费安排并有独立账户核算的,其资产配置需在年初上报资产配置预算计划。其资产管理比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机构办公设备等资产的资金来源、配置数量、政府采购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牵头部门负责临时机构办公设备配置行为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临时机构配置办公设备的预算申请、采购验收入库、入帐建卡、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七)临时机构负责办公设备的日常使用和保管工作,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确保资产在用期间的安全完整,编制年度设备存量情况表,并与牵头部门核对。
三、管理流程
(八)办公设备管理的流程包括:预算申请、配置审核、政府采购、设备交付、登记入账、日常管理、清查盘点等工作。
(九)牵头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的批文和有关精神,将临时机构开展工作所需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单价、金额等编制资产配置及经费预算,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十)市财政部门对牵头部门申请的办公设备,经审核提出设备配置和资金来源意见,报经市领导审批后,下达到牵头部门。
(十一)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数量和价格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实施采购。
(十二)采购的设备交付时,牵头部门应与供应商验收设备,确保新购办公设备完整无损,并负责通知临时机构领取设备。
(十三)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临时机构办公设备的财务账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在财务账上新设明细科目(××临时机构)或在摘要上注明(××临时机构);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日常业务中录入新增资产并在部门一栏中设置××临时机构。
(十四)临时机构应对其使用的办公设备建立台账,并由专人管理和对账,台账的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资产启用日期、使用人等信息。
每年年度终了,临时机构应当对占用的办公设备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1月31日之前,将设备实物信息与牵头部门核对,确保与牵头部门的财务及信息系统保持一致。
(十五)临时机构存续期间其设备需要报废、报损等处置的,由牵头部门按现行资产处置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作为更新或增加储备配置的依据。
(十六)临时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撤销时,临时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对设备进行清理盘点编制清册,上报牵头部门。
(十七)临时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撤销后,所配置的资产按以下顺序处置:牵头部门尚有资产配置标准定额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留存本单位使用;超出资产配置标准定额的,划归到“财政公物仓”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四、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十八)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临时机构办公设备配置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配置、使用资产的,将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考评中,扣除牵头部门相应分值。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金华市本级政府临时机构存量资产明细核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