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酬金制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1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现将
物业管理企业以酬金制方式开展
物业服务业务有关
营业税适用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
物业管理企业开设单独帐户专项存放为业主委员会代管资金的行为,不征收
营业税。
二、业主委员会直接与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且该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为业主委员会开具结算发票,对
物业管理企业从代管资金帐户代付劳务价款的行为不征收
营业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