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 2020-10-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致广大纳税人:
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相关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5月征期时,已有部分纳税人按照“先行享受、事后核查”的模式预申报免征了2-4月的房土两税;11月征期时,应由纳税人提交正式的房土两税免税申请,经核准后对税款进行清结算。为方便您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便捷办理纳税手续,现就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1.纳税人提出免税申请,并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以下免税时段之一:
(1)2-4月
自行判定符合2-4月免税条件的,应在11月1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自主提交2-4月房土两税免税申请并附列有关资料。
已经在5月征期预免征2-4月税款的,必须提交免税申请;未预免征税款的,可不提交免税申请。
5月征期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经核准后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于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补缴2-4月已预免征的税款。
(2)2-12月
自行预判符合2-12月免税条件的,应在11月1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自主提交2-12月房土两税免税申请并附列有关资料,在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根据核准结果进行相应纳税申报,并进行必要的抵税或退税操作。
5月征期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经审核后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于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补缴2-4月已预免征的税款。
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并就2-12月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作出最终说明,由税务机关开展审核并对2-12月免征税款进行最终清算。对经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全部税款。
2.由于
房产税免征需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如个别地方的政府未在11月30日前完成核准流程,由税务机关依据初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先行办理免税并由纳税人进行相应纳税申报。对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未通过
房产税免税核准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为方便纳税人顺利办理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相关事宜,我局已将11月房土两税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30日。
4.考虑到办税服务厅流量,请您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操作。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上传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附件1)供您下载,请按照上述指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减免税申请及资料提交、纳税申报等各项操作。
如您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办税服务厅办理指引》(附件2),并打印《四川省疫情期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表》(附件3),按照上述指引进行减免税申请及资料提交、纳税申报等各项操作。
具体政策口径和操作流程请参阅《热点问题解答》(附件4),如您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拔打12366热线电话。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对税务机关的理解。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docx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办税服务厅办理指引.docx
3.四川省疫情期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表.docx
4.热点问题解答.docx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办税服务厅办理指引
一、下载打印资料
纳税人提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下载《四川省疫情期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表》进行填报,由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交申请
纳税人到各级办税服务厅办理免征疫情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事宜时,需提交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各类纳税人共同资料
1.《四川省疫情期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及2-4月已预免征金额)。
3.《城镇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非必报)。
4.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必报)。
(二)依据“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提出免税申请的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免征期间和上一年度同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
(三)依据“2019年新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提出免税申请的纳税人
1.纳税人2019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纳税人申请免征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
(四)依据“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指现金流量表中上期余额加疫情期间流入的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含申请缓交)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提出免税申请的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免征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
(五)其他
1.自行判断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在金三系统中无法查询结果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证明纳税人困难的其他相关资料。(非必报)
特别说明:对于申请2-4月免税时段的纳税人,应提供2-4月的财务报表资料。对于申请2-12月免税时段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即表明其自主预判符合相应的免税条件并对结果自行负责;考虑到11月征期时年度会计报表尚未编制,可先行提供2-10月的相关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资料,交由税务机关作为免税核准的先期条件。
对纳税人财务报表实行季报的,应单独编制本年和上年同期2-4月或2-10月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对纳税人同时符合多个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判定选择其中一个条件申请免税。
三、完成申报
对于已预免征2-4月税款且只申请2-4月免征的纳税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正常申报缴纳本年7-12月税款。
对于已预免征2-4月税款且申请2-12月免征的纳税人,在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依据核准(初核)结果,办理相应纳税申报,如存在多缴税款的,同时办理退抵税业务。
对于未预免征2-4月税款且只申请2-4月免征的纳税人,在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依据核准(初核)结果,办理相应纳税申报,如存在多缴税款的,同时办理退抵税业务。
对于未预免征2-4月税款且申请2-12月免征的纳税人,在11月30日征期结束前,依据核准(初核)结果,办理相应纳税申报,如存在多缴税款的,同时办理退抵税业务。
附件4
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一、哪些人可以提交免税申请?
答:1.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必须提交申请。
2.未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如判定或预期自身符合免税条件的,也可提交申请。
问题二、免税申请时如何选择免税时段?
答:1.对于2-4月受疫情影响严重,而5月以后经营形势好转的企业,就2-4月提出免税申请。
2.对于2月以来受疫情影响严重,且5月以后经营形势无明显好转,如预期2-12月达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就2-12月提出免税申请。
综上,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必须提交申请,并根据自身情况在2-4月和2-12月两个免税时段中选择其中一个;未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可提交申请,并根据自身情况在2-4月和2-12月两个免税时段中选择其中一个。
问题三、可否在上述两个时段之外自行选择免税时段?
答:不能。纳税人只能选择2-4月或2-12月作为免税时段,不能在此之外自行选择。
问题四、申请的方式有哪些?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申请资料。考虑大厅流量,建议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资料,应由纳税人上门或邮寄提交至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在11月10日前提交申请和附列资料。
问题五、申请免税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类纳税人共同资料
1.《四川省疫情期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表》。(只限于在纳税大厅提交申请的纳税人填写,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纳税人无需填写)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及2-4月已预免征金额)。
3.《城镇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非必报)。
4.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必报)。
(二)依据“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提出免税申请的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免征期间和上一年度同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
(三)依据“2019年新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提出免税申请的纳税人
1.纳税人2019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 纳税人申请免征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
(四)依据“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指现金流量表中上期余额加疫情期间流入的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含申请缓交)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提出免税申请的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免征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
(五)其他
1.自行判断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在金三系统中无法查询结果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证明纳税人困难的其他相关资料。(非必报)
特别说明:对于申请2-4月免税时段的纳税人,应提供2-4月的财务报表资料。对于申请2-12月免税时段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即表明其自主预判符合相应的免税条件并愿意自行负责,但因11月征期时年度会计报表尚未编制,可先行提供2-10月的相关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资料,交由税务机关作为免税核准(初核)的先期条件。
对纳税人财务报表实行季报的,应单独编制本年和上年同期2-4月或2-10月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对纳税人同时符合多个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判定选择其中一个条件申请免税。
问题六、免税申请通过核准后,如何确定免征税款?
答:1.纳税人提出2-4月的免税申请,通过核准后,就2-4月的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2.纳税人提出2-12月的免税申请,通过核准后,就2-12月的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问题七、免税申请通过核准后,已缴税款如何处理?
答:1.前期未预免征2-4月税款而此次申请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如经审核后确认其符合免税条件,2-4月已缴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
2.前期已预免征2-4月税款而此次申请免征2-12月税款的纳税人,如经审核后确认其符合免税条件,办理免税申报,5-6月已缴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
3.前期未预免征2-4月税款而此次申请免征2-12月税款的纳税人,如经审核后确认其符合免税条件,办理免税申报,2-6月已缴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
4.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前期(2-6月或5-6月)已纳税款退抵事宜,我局将于11月征期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放电子税务局的相关功能。为避免办税服务大厅拥堵,请相关纳税人尽量在电子税务局对此项房土税源明细进行维护,具体可参见《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完成相关操作。
问题八: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如何确定应缴税款?
答:1.纳税人提出2-4月的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须缴纳2-4月的税款。
2.纳税人提出2-12月的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须缴纳2-12月的全部税款。
问题九: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已预免征税款如何处理?
答:1.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且只提交2-4月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如申请未通过核准,应于11月征期结束前补缴2-4月已预免征的税款,对于此部分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已预免征2-4月税款的纳税人且提交2-12月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如申请未通过核准,应于11月征期结束前补缴2-4月已预免征的税款,对于此部分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问题十:
房产税免税申请已通过、办理了免税,税务机关会不会重新要求补税?
答:可能会。
房产税免征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申请只开展初核,并将初核结果报政府进行核准。由于此次疫情期间
房产税免征涉及的纳税人较多,一些地方的政府可能无法在11月30日前完成核准流程,而纳税人又必须在此前完成申报。此种情况下,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依据初核结果先行为纳税人办理免税,并由其进行免税申报。如果
房产税免税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未通过,税务机关会依据政府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予配合。
问题十一:申请2-12月免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是否还需要提供资料?
答:要提供。
11月征期时对于纳税人2-12月的免税核准,依据仅是2-10月的财务报表资料,实际上是基于纳税人自身对2-12月尤其是11-12月经营情况的预判,存在着不确定性。
因此,纳税人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并就2-12月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作出最终说明,由税务机关开展审核并对2-12月免征税款进行最终清算。经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税务机关作废已经出具的《减免税核准通知书》,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全部税款(包括5月征期时已预免征的2-4月税款和11月征期免征的5-12月税款)。
鉴此,纳税人在提出2-12月免税申请时应坚持谨慎原则,并对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