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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6]26号 1996-3-27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重新公布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是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为了在统一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前提下,做到合理负担,公平税负而对个别企业采取的调整措施。为了使这项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界线进一步明确,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降低等级税额”适用于地处繁华地段,按照统一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征收,税负明显偏高的个别企业。经审批后,可根据企业所处的地域范围,适当降低1-2个等级税额标准征收;“深度折减”则适用于正门临街而紧邻的生产、居住占地较偏僻且占地面积大,按临街面地段统一的等级税额标准征收,税负过重的工业企业。经审批,对正门临街向内延深50米后的部分,可按原其应纳税额减征10-30%。
二、实行“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企业必须按年申报和审批。其折算年减征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征税额超过5万元的,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同一征税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同是享受上述两项政策,但执行上述政策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93]007号文件规定报批减免。
四、实行“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企业以及困难报批减免的企业,需提出申请,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土地面积、等级税额标准和年应纳税额等有关纳税资料。
五、本通知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原省税务局[90]湘税地字第387号文和原省税务局[88]湘税便二字第120号函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