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3-11-15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加强
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税的能力,提高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的规定,现将完善全区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提交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从即日起不再受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综合申报。
二、纳税人应登录“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或通过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纳税终端提交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三、跨地区施工的建筑企业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在开具发票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不提交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四、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开通“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上门辅导、发放宣传手册、现场演示等方式使纳税人熟悉网上申报流程,规范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五、“广西地税网上税务局”的网址为:http://www.gxds.gov.cn/ELTB/。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