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19
根据2009年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
建筑业
营业税纳税地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
营业税纳税地点为
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
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营业税。
本公告所称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
二、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后,应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的规定,向
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临时税务登记证号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制,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劳务发生地的行政区域码。
三、纳税人承包的
建筑安装工程跨区县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营业税。
四、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
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
京地税营[2008]177号
)规定,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
京地税营[2008]177号
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
建筑业
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9日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
建筑业税收征管,解决我市
建筑业
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我市
建筑业
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何要调整我市
建筑业
营业税纳税地点?
2009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提供
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据此规定,对我市
建筑业
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
二、公告涉及的调整范围包括哪些?
公告所指我市
建筑业
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
营业税纳税地点为
建筑安装劳务所在地。
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本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营业税。公告所指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
三、临时税务登记是指什么?
公告所指临时税务登记是指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规定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