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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过渡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过渡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12-10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2〕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试点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过渡衔接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2年8月31日(含)前已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或失业人员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且未到期的,2012年9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继续按改征增值税享受剩余期限内相应的税收优惠。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 公告2012年第8号)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或者审批手续。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剩余税收优惠期限,按照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结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计算确定。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就业扣减税额,按月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服务性企业扣减税额,按月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2012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失业人员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继续扣减剩余税额。纳税人应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2012年1-8月失业人员就业已享受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明细清单》(见附件1);出示《北京市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或《北京市____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和《持____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确认已享受的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情况。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计算确定可继续扣减的剩余额度。

四、2012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截止2012年8月31日前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剩余额度,可以在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期间计算即征即退退税。纳税人应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截止2012年8月底安置残疾人就业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剩余额度表》(见附件2),申请确认安置残疾人就业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剩余额度。

五、失业人员就业每月扣减的税额,由纳税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扣减,主管税务机关于次年1月底前对已扣减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与纳税人自行扣减的税额不一致的,进行相应调整,涉及追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审核完毕后,为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纳税人出具经确认的《安置失业人员就业扣减增值税明细表》(见附件3),供纳税人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附件:1. 2012年1-8月失业人员就业已享受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明细清单

2. 截止2012年8月底安置残疾人就业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剩余额度表

3. 安置失业人员就业扣减增值税明细表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