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1.11.23 大国税发〔2001〕2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基层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对本单位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和重新审批工作。需重新审批的企业名单,应于l1月26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一、对在1999年12月31日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经分局审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文件规定的,由分局填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限额汇总审批表》(见附表1)报市局审批。
二、对在2000年1月1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文件进行审核,重新确定使用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专用发票。对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使用十万元、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限额设定、修改审批表》(见附件2),经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新办的、经市局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专用发票。如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可申请使用升高最高开票限额的专用发票。
附件: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限额汇总审批表》(略)
2.《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限额设定、修改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