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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3 大地税发〔2003〕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市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已超过1995年我局下发的《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大地税二〔1995〕038号)中规定的100元/月扣除标准。为了统一税政,规范征管,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及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800元/月标准执行。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见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前综合扣除标准由10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下列项目(见附件2)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税前单独扣除:

(一)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助、冬季取暖补贴费;

(二)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

(三)国家特案规定的不征税和免税项目。

三、各项津贴、补贴的征免范围由市局负责解释。除另有规定外,过去已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和今后新增加的津贴、补贴项目以及提高的津贴、补贴标准不再单独扣除。各基层局(包括各先导区地税局)不得擅自扩大扣除范围和标准。

四、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搞好纳税服务,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控管理力度和对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的查处力度,保证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及标准明细表(截止到2002年末)(略)

2、国家规定范围内允许单独扣除项目及标准明细表(截止到2002年末)(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