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6〕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局,市局相关处室、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