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1998]423号 1998-12-23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财法字[2008]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1998]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以房产作投资、作价入股的,不论其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财政部[1991]财农税第38号复函下发之前,均属契税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契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