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7)197号1997年12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税函〔1997〕6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耐火底低于1580C的粘土,根据省局《关于部分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恢复征收
资源税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39号)规定,其
资源税单位税额仍应按照1元/吨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7年12月21日
国税函〔1997〕628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