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1999]67号 1999-10-11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税目划分标准,砂、石、粘土属矿产资源,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矿原矿税目征税范围,修、筑路所用砂、石、土也在此之列。因此修、筑路施工单位在其路段管理范围外取土,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