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1]185号 2001-10-18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和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57号
)文件精神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
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内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部分按照
国税发〔1999〕178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9月30前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原办法规定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