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部分市县局的反映和要求,现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财税〔2009〕133号
文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按《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09]80号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09]187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2010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15%(即:25%-<50%×20%>)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О一О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