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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1995-06-08 沪地税地〔1995〕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内容废止或失效


当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单位所在地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征收矛盾更为突出,为此,对有关征收规定重申如下:
根据“三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三税”均由房产、土地、车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而不是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的办法是:(一)纳税单位的总机构不在本市的,其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不论是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均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税”。(二)纳税单位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区设置的,如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的,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三税”,如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则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集中征收“三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