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娄底市娄星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娄底市娄星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4]147号 2004-10-10
娄底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娄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函》(娄政函[2004]6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娄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元/M2)2.80 2.30 1.80 1.30 0.80 0.50 0.3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市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调整的范围同意按照你市娄政函[2004]68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同意你市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阳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调整方案从2004年1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