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在“八五”后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6-01-12 沪地税地〔199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城建税内容废止
税谱
®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我局曾以沪税地[1992]137号文,对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有关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和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八五"期间,作了仍维持原开征范围或适用税率的处理,现考虑到地方各税将进行全面改革,经研究,对上述地区的有关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和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新税制实施前,仍暂按我局沪税地[1992]137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184页)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