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27 桂国税发〔2001〕3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2001年4月28日公布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
增值税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修订为:
“企业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如实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