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05 大国税函〔200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二条3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近期各局反映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地方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根据《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21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免征七年,其中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定,其地方所得税在获利年度起免征7年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3年。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由市国税局接外经贸局正式文件后,转发各局执行。
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不适用以上减免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二、关于境外管理、咨询、认证企业和机构在我市取得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境外管理、咨询、认证企业和机构在我市单独或与其境内代表机构、关闻企业共同从事管理、咨询、认证等劳务取得的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2号
文件)已就收入划分等问题作了规定。现补充规定如下:
1、境外企业、机构开展该项业务有其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参与执行(包括介绍、联络、服务等),凡由支付人汇往境外的,一律由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利润率征收所得税,并开具《境外公司
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2、境外企业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照协定或安排,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该项经营活动有境内代表机构参与执行(包括介绍、联络、服务等),则该营业利润应予征税。
3、境外企业在我市提供管理、咨询、认证劳务,利润率确定为30%,确需降低利润率水平的,应报市局批准。
三、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比例的审批问题
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后,可在所得税前列支,不再需要报经市局审批。
四、关于生产性企业认定的问题
专业从事室内设施安装调试的企业均不得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室内设施安装调试包括楼宇布线,电梯、电扶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监控设施以及其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农产品、水产品加工企业,只是对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在加工过程中不具备熟制、烘烤、焙烧、熏蒸、水煮、盐渍等工艺过程的任何一项,未改变原商品的状态、性能、成分,不得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五、免税项目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
企业在确定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照
大国税发〔2000〕114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如企业对用于征、免税项目的主要原材料能划分清楚,且用于免税项目的原材料主要来自境外保税进口,按以上方法计算,进项税额配比不合理,确需采取其他方法计算的,除服装行业企业在确定用于来料加工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可按照
大国税发〔2001〕278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必报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报市局批准。
六、本文自2002年起执行,以前各局的文件、批复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