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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返还实物,应在实物销售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如企业将取得的返还实物自用,不作为货物销售的(如取得的小汽车、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货物),应将企业返还实物的帐面金额作为返还资金(如果企业帐面所列金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将返还实物纳入会计核算的,国税机关可按与返还实物相同或同类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折算为返还资金),并按本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冲减进项税额。

二、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实物,必须如实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按规定申报纳税。否则,一律按偷税论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对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实物,已按我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15号)规定征收了增值税的,不再作调整。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 1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帐,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法规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1997年10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