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铁路系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07-29 桂地税发〔1997〕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方铁路系统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北地税报[1997]4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免征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6]财税字第3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8号
)的规定,对铁路系统暂缓征收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是指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广西地方铁路系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征范围。因此,对广西地方铁路系统的
房产税及城镇
土地使用税应照章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