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3-12-24 沪税地〔1993〕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新流转税制,原准备同步改革出台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可能要推迟出台,
教育费附加也尚未提出修改方案。为此经研究,对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本市规定征收的堤防维护费附加、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国务院尚未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新税条例》)前,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对纳税人原确定的税率(7%、5%、1%),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单独填开"上海市"---"缴款书(通用)"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待《新税条例》发布后再清算退补差额税款。
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修改
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定和本市尚未作出修改堤防维护费附加、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征收办法前,暂时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原规定的征收率和征收办法计征
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
三、以上通知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