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本级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7]41号2007-3-27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全文废止
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 (
浙财农税字[2006]38号
)文件规定,现就市本级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按《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0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划分。
二、对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按衢地税发[2004]101、120号文件规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