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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12-22
税谱
®
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统一省内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事项要求,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以下简称
76号
公告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申报享受相关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
二、凡享受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的企业,均应当按照
76号
公告
及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
优惠
备案,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增加企业其他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三、企业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
优惠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外,其他优惠事项暂按要求填报《
企业所得税
优惠
事项备案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
政策优惠事项,按照
76号
公告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除其二级分支机构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优惠由该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三)对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属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国税、地税机关应当加强
企业所得税
优惠
备案信息交换,建立联系机制,实现优惠协同管理。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