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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几项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几项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30 大国税发〔1996〕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几项税收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9月30日;1995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逾期仍未申报的,出口货物按免税处理。

二、适用“先征后退”办法的出口退税企业,1996年7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在货物出口时先缴纳增值税,然后方可办理退税。如果计算出的“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即出口货物离岸价×征、退税率之差)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可将当期进项税额作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全额转入当期成本。

三、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从1996年8月1日起,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除外),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购销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只要取得有效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均可在当期抵扣,不再执行大国税发[1996]72号文件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付款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期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