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发改财金〔2007〕2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印发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9号)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7]31号
),在省级(副省级)政府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要求和其他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我省创业投资企业2006年度所得税抵扣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7]31号
)要求,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所得税抵扣条件的创业投资额,可以提出抵扣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所得税抵扣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1、已予备案书面通知书;2、2005年、2006年投资运作情况;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额验资证明;4、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
财税[2007]31号
文第一条第(三)、(四)点情况)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6、其它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三、申请所得税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务必于4月16日前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四、经过审核符合享受企业所得阁抵扣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我们将进行联合公告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