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29 川国税流一〔1995〕0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产在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川国税发[1996]137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60号
文第五条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免税问题的规定,我局已转发各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经研究,现对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征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60号文第五条附款的规定成都铁路局工附业单位的范围为成都铁路局直属和各分局所属有法人资格的、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经营单位。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名单列表附后。
附表所列在川工附业单位向成都铁路局内的其它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凡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均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免征
增值税。所称“成都铁路局内的其它单位”,是指行政管辖,属成都铁路局的设在四川、贵州、云南省和重庆市境内的铁路局和各铁路分局,以及所属的各营运站、段,工附业单位、施工单位、事业单位等铁路运输生产单位,在川工附业单位向成都铁路局外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成都铁路局直属和各分局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集体经济企业,对外联营、合营以及挂靠或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企业向成都铁路局内其它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二、成都铁路局、各铁路分局所属营运站、段(如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等)属于成都铁路局完成最终运输劳务的车间或班组,其向局内其它单位提供货物或劳务、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
增值税。
三、在川工附业单位向成都铁路局内的其它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由于享受了免征增值初的照顾,按规定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用于免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既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征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四、铁路工附业单位对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帐务上应分别核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六、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年销售收入在l0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审定为一般纳税人。被国家税务机关审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量铁路工附业单位,对其使用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七、以上免税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一九九四年度成都铁路同在川工附业单位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因当时政策不清楚而未缴纳税额的,各地应进行清理。对清理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名单
一、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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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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