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11〕141 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武汉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驾驶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自2011 年9 月1 日起施行。经市局研究,同时报省局备案同意,决定对全市出租车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出租车行业
(一)对出租车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挂靠、买断等经营形式的客运出租车营运取得的收入,由原桑塔拉、富康、夏利三种车型分别按每台车每月定额计征140 元、130 元、120 元的个人所得税,现统一调整为不分车型每台车每月定额计征100 元,税款仍由客运出租车经营单位负责代收代缴。
(二)个体经营的客运出租车综合征收率由5%下调为3%。
(三)出租车行业月核定营运收入额仍维持原每月7000 元。
二、本通知从2011 年9 月1 日(税源期)起执行。
三、原《关于统一全市客运出租车经营单位的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武地税发〔1997〕248 号)、《关于调整个体户部分地方税(费)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288 号)两个文件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