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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10 陕地税发〔2004〕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修订了《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日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三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四条 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据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五份。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原因;
(四)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
(五)延期缴纳税款期限;
(六)延期内的筹资缴款计划;
(七)其他影响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附送资料和填写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初审后,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第六条 县级税务机关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附送资料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经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市级税务机关复核。
第七条 市级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经局长签署意见后,将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附送资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县级税务机关的书面调查报告一并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规定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10内,报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
第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逐级通过税务机关将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省局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不再专门行文,各市按照省局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签署的意见执行。
第十条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延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延期的应纳税款。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延期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按季(或半年)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满后的执行情况,并附相应的缴款书或完税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批准的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申请审批延期缴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1〕187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